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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买房如何出资对女方更有利?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老百姓对婚房的讨论很热火。作为房产律师,林律师也加入其中,并结合案例,把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各位分享。
 
林律师发现,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购买婚房时,出资的时机会对女方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举例说明:A男与B女准备婚前购房;A出资80%共80万元,B准备出资20%共20万元。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从女方考虑,这20万该如何出资,很有学问。
 
方案一:男女双方同时出资,女方20万元亦作为首付款支付。婚前获得产权证,双方并不约定具体份额。
 
方案二:首付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两个人的名字,或男方先自行买下房地产,待房地产权证出来之后,将女方名字加上房产证;女方的20万元用于装修以及婚后共同还贷。
 
上述两种方案会有什么不同呢?未来双方离婚的话,女方权益有何不同?
 
方案一:由于双方是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双方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地产应视为按份共有,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且该等按份所有权均属于双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双方离婚时,该房地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根据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于婚姻期间的产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确定。但无论如何,女方最终的利益不会超过房屋价值的一半。有关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理解,请参阅田律师的拙文:是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方案二:由于房屋是男方自行出资购买的,女方作为产权人是男方对女方进行赠与的结果,即男方把房地产的利益赠与给女方。在双方未明确赠与份额的情况,一般认为赠与房地产之一半。即法律上,女方虽然未出资,其仍有权享有房地产一半的价值。而女方的20万若婚后用于偿还共同贷款,此笔钱因为是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候应从双方共同财产中扣除。因此,双方离婚时,法律上,女方应获得房地产之一半的价值,而且有权获得其出资20万元。
 
相比之下,女方同样仅出资20万元,但两种方案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大相径庭。因此,女生在结婚的时候,可以留个心眼,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安排自己一方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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