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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房产分割的处理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离婚时,如果有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变卖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离婚时,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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