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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口对被拆迁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有居住权

2010年10月,刘女士的女儿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起诉刘女士,求对刘女士拆迁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享有居住权。刘女士无奈委托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事实经过:刘女士老伴去世早,儿女成家后,刘女士一直单独生活,女儿的户口与刘女士在一起,2008年朝阳区双桥的房子被拆迁,刘女士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款金额:30多万元。2008年5月刘女士购买了诉争的经济适用房,刘女士一直一人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现女儿向法院起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对刘女士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享有居住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女士的女儿确实为《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现有在册人口、实际居住人口。被告刘女士于2008年5月购买了开发商指定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并于2008年5月底办理了入住诉争房屋的手续,目前正在办理权属证书。
原告以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与拆迁协议有关联,且作为在册人口及实际安置人口,对安置房屋也有居住权为由,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开发商发出了调查函,就拆迁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诉争房屋的协议书与拆迁协议有无关联等事项进行了调查。开发商回复:《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是依据有关政策签订的,除货币补偿协议以外没有其他补偿;补偿款是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经过评估作出的,与在册人口无关,且补偿协议仅针对被拆迁人,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与货币补偿协议无任何关联,仅是针对积极配合的拆迁户由开发商提供房源信息及优先购买政策,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被拆迁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开发商提交了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诉争房屋,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以拆迁安置为由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但根据现有房屋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与拆迁安置无关,拆迁安置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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