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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物权法,拆迁更野蛮

    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地方官员只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没有补偿,只对地上的产权房屋进行补偿”,那么物权法如何理解和操作?
   作为拆迁部门的官员,只懂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不知道物权法,出现这样的咄咄怪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作为一般平民百姓,不懂得物权法也就罢了,毕竟没有利益诉求的时候,谁也不会去主动关注这种专业性颇强的法律,可是作为一个拆迁办的领导,连物权法都不知道,这就有点说不过去,进一步来说,如此素质导致野蛮拆迁也就不足为怪了。
  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由全国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11月1日实施,由国务院制定。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政府拆迁显然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强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拆迁办主任只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当然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去做,殊不知,几年之后的物权法已经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了某些“修订”,也就是说,“新法优于旧法”。
  由此可见,虽然物权法已经颁布几年了,但是遗憾的是一些官员对公民私有权尊重的意识还十分淡薄,他们认为合理的,就说拆就拆,没有丝毫的商量余地,表现出一种赤裸裸的“霸权意识”,这是令公民不能接受的。当下一些地方之所以暴力拆迁屡屡出现,很大程度上讲,与某些拆迁官员的“私权意识”缺乏颇有干系。我们常说,外行不能领导内行,很难想象,一个根本不懂得物权法为何物的官员如何能将拆迁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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