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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而,在父母去世多年,在此期间,财产一直未作分割,那么,应该视为其法定继承人对该财产处于共有状态,不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计算,但如任何法定继承人在该两年的时间内,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变更房屋产权状况则视为对他权利人权利的侵害,适用“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律师提示:诉讼时效规定的目的是督促相关权利人积极行驶权利,  否则,不但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外,如果任何一件事情拖延过久,对法院的审理、当事人的取证,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当事人尽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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