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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权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照顾弱者的原则。
    在房产拆迁补偿权的继承中,照顾弱者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与现代社会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
    第一,确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地位,使立遗赠人,绝大多数为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有了保障,使他(她)们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对非继承人但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使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遗嘱继承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无效;
    第四,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可以多分
    第五,当死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又有老幼病残的继承人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照顾这些老幼病残的继承人,而不是优先还债。
    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在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此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事先知晓,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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