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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广告误导用户 电信公司双倍赔偿

 

   周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天送达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77.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初,原告周某入网被告“全家福”套餐,根据被告发布的广告宣传单记载,该项全家福收费标准是每月158元,其中一部住宅电话捆绑一部小灵通包月话费为98元(含28元月租和70元全能话费),另外还享受每月60元的宽带费用。
  被告广告宣传单还记载,在“全家福”套餐基础上再加一部小灵通的,享受全新优惠,无租费,只需交6元来电显示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12月13日提出将自备的小灵通也加入“全家福”套餐。2006年1月,原告调取话费记录,发现这月自己的一部固定电话和两部小灵通实际话费为91元(包括月租费28元),对账单显示实际承担话费金额为38.67元,原告认为被告多收了话费,起诉要求被告双倍退赔多收话费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话费清单、广告宣传单、入网受理登记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对广告宣传单中“再加一部小灵通”的优惠范围理解有误,称“再加一部小灵通”仅免除月租费,没有其他优惠,不享受“全家福”套餐中的“全能话费”,38.67元均系后加入的小灵通的消费,故应另行交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通信业务的经营者,面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属于对外发出服务合同要约,原告周某根据该广告宣传选择了被告推出的“全家福”套餐业务,应认为作出了承诺,双方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广告宣传单所记载的收费办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承办法官袁俪荣说,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后入网的小灵通收取话费38.67元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全家福”套餐的广告宣传单对价款仅仅表述为再加一部小灵通合账交费,合账的两部小灵通之间通话免费,再加的一部小灵通无月租,只需交6元来电显示费。而双方据此签订的服务协议也未对另加的一部小灵通的具体计费方法予以明确约定。被告在向原告履行通信服务义务时,未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致使原告误认为两部小灵通与一部固话产生的话费均在“全能话费”的抵扣范围,被告存在诱导、欺诈原告消费的行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费用。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关 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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