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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赵女士五年前与丈夫离婚,当年十岁的儿子由她抚养,丈夫给付生活费。2007年4月的一天,在放学路上,儿子与同学打闹追逐,用小石头子砍对方,结果正好砍到对方门牙,门牙掉了一半。赵女士为其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赵女士问:她是下岗工人,仅有几百元月收入,无力独自承担这笔额外支出,能否让前夫承担一部分费用?
 
【律师解答】:如果你承担责任确实有困难,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和你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你完全可以与前夫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诉讼法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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