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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索双倍工资获法院支持

案情事实:王某系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工,每月拿着2000余元的工资,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保险,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都没有休息过,也没有休过年假,更没有支付过年假工资和加班费。2009年3月2日王某在公司不慎摔倒,后因右股骨骨折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同年5月4日出院。同年9月,王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9年3月2日受伤时与该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无奈,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保洁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他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费以及年假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保险外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住院病历,证明其受伤及住院治疗的事实;2、2009年1月2日的《服务质量跟踪单》,证明王某受保洁公司指派,为客户保洁;3、保洁公司发放的保洁员工作服,王某还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因此而询问了证人石某,石某说他与王某同时受保洁公司委派,一同为客户保洁。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王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公休日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加班费,应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法院经过一审和终审,均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保洁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保洁公司补缴王某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费以及年假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保险外共计60500元。

律师评析:不签劳动合同或入职、离职手续不齐全的劳动关系定性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王某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及反驳对方。王某与保洁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了维护正当权益,王某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劳动用工的事实。王某在律师指示下提交了《服务质量跟踪单》及住院病历等证据,结合法院调取的石某证言,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逻辑连贯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王某曾为保洁公司提供劳动和保洁公司对王某用工的事实,因此法院确认了劳动关系。保洁公司虽否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但未能充分地举证证明,因此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但由于某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制观念不够强,导致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客观上存在劳动用工的事实,即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日后纠纷和权益受损后得不到救济,劳动者应当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在工作中留心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服务,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监督、指令、培训等方面的证据,如员工花名册、客户资料、同事的证言、与用人单位的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等,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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