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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可以享受成年工待遇而无需承担相应义务?

李某是山西省某国营煤矿的职工,在2009年的一次事故中身亡。李某在这家煤 矿已经连续工作了20年,家庭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当他因公死亡后,家庭经济陷 入极度贫困的境地。煤矿决定录用李某16岁的儿子到煤旷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其家庭困难。李某的儿子与厂房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最开始做的是后勤保 障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李某的儿子下煤井与工人一起挖煤,而且是 加班加点上夜班。李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 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但是却被领导 以任务繁重,人手少为由拒绝,同时还表示,其所领的工资待遇与成年工无异,从 事同样的工作内容是贯彻同工同酬原则。李某的儿子于是打电话向当地劳动监察部 门进行咨询并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对违法安排未成年工超强度体力工作 作出改正,并对该企业未成年工用工状况进行检查。

专家分析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材一 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较多,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其安 全和健康,其次才是尽劳动义务。1994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 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李某的儿子属于《劳动 法》规定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本节案例中,李某的儿 子未满18周岁,他依法享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待遇,煤矿安排他下井及强迫他加班加点工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实务指南

未成年工作为企业劳动人事用工的一种,有其合理存在的意义。但是未成年工管 理在很多方面还是和成年工存在较大区别的,企业在管理操作实务中,一方面要认真 安排和分配好工作内容,安排正常工作给未成年工,另一方面企业也要特别注意保护 好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1. 做好用工登记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   未   成    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 要求外,还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 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企业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 依法保障劳动权益。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禁止的劳动。与其他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职工享有选择职业、 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具体的检查时间时:(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夜班工作。

3.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 关系从事有经济收人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也就是说,我国最低就 就业年龄为16周岁,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部分用工情况例外。应注意的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 或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 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关联法规

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釆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着);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 过一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頻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6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9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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