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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其雇佣人员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李某于2010年2月3日到一家快餐店从事厨师长工作,因拖欠其2010年5月和2010年9月的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员会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李某与快餐店的劳动关系,并请求快餐店支付李某2010年5月和2010年9月的工资共计4956元。
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快餐店的门店照片、后厨人员工资表、自己的工资条、工服、银行存折、短信信息等证据,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能够相互印证。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和2010年9月的工资4956元。
    律师评析: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可见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体经济组织,具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用工资质和用人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企图以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抗辩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为个体工商户打工的劳动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明确个体工商户也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业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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