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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

 1、固定期限:即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属于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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