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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技巧与风险控制

一、定期关注劳动合同到期情况
1、建立员工劳动合同信息库,定期查询劳动合同到期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1、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2、对于自愿不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由员工本本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及日期
3、所有资料有人力资源不保存原件;
三、续签劳动合同
1、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四、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分别与工作所在部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的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签名确认;
2、确认最终工作日期、加班时数、年休假等信息;
3、确认是否有工伤补助、疾病补助等其他应付费用。
五、人力资源部出具离职证明文件,依法计发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
1、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劳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企业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6、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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