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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工伤骨折单位求私了 所签协议违规属无效

    邱义河在一家建筑公司当小工。前不久,他不慎被钢筋砸伤了小腿,造成骨折。单位同意支付其3000元钱作为补偿,并提出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了结此事。当时,邱义河也没想太多,就同意了公司的要求,签了工伤协议。可他没想到,自己因治病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而且以后还不知道要花多少。无奈,他找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还能不能进行工伤索赔?

  调解员指出,发生工伤以后,很多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达成一次性协议。这种私了协议的效力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协议无效。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劳动监管,破坏劳动安全制度,损害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第二种是协议有效。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这类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种是协议可申请变更、撤销。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或者高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结合本案情况,邱义河与这家公司签订工伤协议属于第一种协议自始无效,邱义河可以向这家公司进行工伤索赔。(本报记者 阎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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