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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费 诉请获支持


    张某某在公司工作了5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员工辞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张某某就被告未缴纳社保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要求被告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但被告否定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张某某无奈,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某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此张某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张某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原告张某某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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