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律事务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联系方式contact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010-
53611068    13651231311

邮 箱
haotinglawyer@163.com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egal affairs当前位置: 主页 > 专业领域 >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具体说来,应注意把握以下各点: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夫妻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述原则处理:一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是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二是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3、一方租房困难的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无权承租的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而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5、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按上述相关内容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昊庭介绍 haoting introduction
关于昊庭
主任致辞
昊庭大事
昊庭荣誉
昊庭团队 hao ting team
管理合伙人
律师团队
管理团队
专家顾问
昊庭论著 treatise
证据研究
诉讼研究
刑法研究
民商研究
昊庭动态 trends
最新动态
媒体报道
热点关注
昊庭公益 public good
社区服务
法律援助
慈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