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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保险公司须理赔
  只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此类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即使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
  以赔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或
  只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此类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即使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或者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并非当事人之义务,一般的民事主体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如果保险公司以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偿,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只要被保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交通事故的赔付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而不应额外的对被保险人提出非能力所及之条件,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我们认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认定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而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比例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认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负有责任,且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责任,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赔偿案例】
  刘某是一食品厂司机,于2010年10月送货途中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经调查确认,司机刘某驾驶的车辆不合格,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认定司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
  后交警大队出具了赔偿建议书,该建议书载明,司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建议由司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交警大队主持司机刘某与骑车人张某进行调解,并出具了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此事故给骑车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由司机刘某承担,双方同意,至此结案。此后,食品厂依据该调解书对骑车人张某进行了5000元的赔偿。
  随后该食品厂,持有关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5000元的保险金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大队只认定了制衣食品厂司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但却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鉴于此,制衣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以交警大队出具的调解书上的赔偿损失金额对自己进行依法赔偿。
  在本案中,食品厂认为自己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其司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后,只要自己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的证明,则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向其赔付保险金,而不应再额外的对其提出非能力所及之条件,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带有划分责任比例的相关材料颇有强人所难之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原告雇佣的司机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以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最后划分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经济损失,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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