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律事务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联系方式contact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010-
53611068    13651231311

邮 箱
haotinglawyer@163.com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egal affairs当前位置: 主页 > 专业领域 >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存在着电子证据的不利特征。由于电子形式的证据较传统的证据更容易被更改,而且很难被察觉。因此,一方若提出电子形式的证据,对方往往会否认他的真实性。但在有些案件中,电子邮件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从电子证据的形成、储存、搜集和完整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有当事人将电子邮件的收发过程都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采取证据保全方式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相对是较高的,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
   
    律师建议: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子信箱的送达方式,这样只要邮件发送至或接受自该邮箱,就可以视为对方发送或已经接受,这样可以有效反驳对方否认邮件是由其发送或接受抗辩。
 
    2、电子邮件的路径等可以通过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形式进行证据保全。

昊庭介绍 haoting introduction
关于昊庭
主任致辞
昊庭大事
昊庭荣誉
昊庭团队 hao ting team
管理合伙人
律师团队
管理团队
专家顾问
昊庭论著 treatise
证据研究
诉讼研究
刑法研究
民商研究
昊庭动态 trends
最新动态
媒体报道
热点关注
昊庭公益 public good
社区服务
法律援助
慈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