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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2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于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刑一庭。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上述法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保险费等而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之,则不能提起。证明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
  6、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能否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扶养人包括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被害人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抚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受理。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8、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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