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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区别点


    其区别主要看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因为违反了有关生产、操作规章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在厂区作业活动中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人顶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通常适用交通规则确定事故责任,二者存在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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