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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的六名男子团伙生活均不富裕,他们不甘于平庸,然而他们并没有踏踏实实地通过辛勤付出去改善生活,而是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他们的作案时间主要选择在天黑之后,作案目标锁定在小汽车的车主们。他们不但抢劫钱财,还将小汽车占为已用,当他们觉得抢得的钱太少时,更是处心实施绑架再勒索钱财。近日,主犯陆某和黄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调查,2012年5月28日至8月10日期间,以陆某、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四次选择傍晚时间,携带玩具枪、手铐、斧头等作案工具窜到南宁市、钦州市、灵山县,伺机抢劫。前两次作案目标都是对准停放在暗处的车上聊天的男女,陆某和黄某突然用斧头敲坏小车的玻璃窗,打开车门,用玩具枪威胁车上男女不许动,接着用手铐扣住车上男女,然后搜身抢劫钱财。他们将现金和值钱的财物洗劫一空后,还将车占为已有,并将假车牌套上使用。第三次作案时,此犯罪团伙驾车尾追陈某一家三口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小车,和前两次作案目的一样,他们只想抢劫钱财,不料他们嫌这回抢得的钱太少,便绑架陈某的儿子,勒索陈某夫妇10万元。次日因无法勒索到钱无奈之下才将陈某的儿子释放。当第四次此犯罪团伙正准备以同样的手段窜到灵山县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绑架罪。其中,陆某和黄某参与抢劫三次,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绑架犯罪中,陆某和黄某积极实施绑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