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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频发亟待加强立法


    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长揪心,社会愤怒。虐待儿童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法律要严守社会道德底线,如果一个行业已经在自律问题上频频失信,在监管上问题百出,仅靠道德去谴责还有何意义?要解决虐待儿童的问题,必须依靠法律。
  我国关于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有很多,比如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在父母或他人照料儿童时,各国要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躯体或精神伤害。
  对于学校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学校除了辞退、开除当事的老师,也没有其他的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此罪的适用对象是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对于侮辱罪,此罪基本上是适用成年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还很少见。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这一罪。对于寻衅滋事罪,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
  此次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虐待儿童的当事人刑事拘留,凸显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缺失。虐待儿童所带来的伤害始终被我国法律所忽视,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尊重儿童权利、承认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任何人都不能伤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这一观念并没有完全进入到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之中。对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也就没有制定。
  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很早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律。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日本在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已经深入人心,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一旦发现虐待儿童案件,就会第一时间通知儿童虐待防治机构,由他们指派儿童保护专家到场协调处理。相关专业人士评估后认为儿童曾受虐待,防治机构就会出面“接管”孩子,并由警方提出检控。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儿童保护立法也已初步建立。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因而有必要对儿童虐待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对儿童虐待的范围界定、司法介入、政府机构、社会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经验,积极构建我国的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制度。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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