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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的法定刑配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旨在保护公民在自己居所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这种规定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以及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未完成既定犯罪的形态,其存在预备、未遂、中止三种情形。对于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刑法明文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入户抢劫,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出现停止形态。对此种情形,是否应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理论界、实务界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情节加重犯只有完整的形态,即既遂问题,不存在任何未完成犯罪的形态。符合其条件的,便适用此款的法定刑;不符合条件的,便不适用此款的法定刑。另有观点认为,虽然成立情节加重犯以具备加重情节为必备要件,但是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能得逞,这种情节犯也成立未遂。承认情节加重犯也有未遂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