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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案例介绍:黄某婚后半年怀孕,由于她身体不好,决定去堕胎。后黄某来到某镇上的某私人诊所。“医生”郑某曾自费短期在医学院学过医疗妇幼保健知识,可是她没有任何从医的资格证书,郑某的丈夫是该镇派出所的所长,所以郑某摇身一变成了医生。郑某叫黄某躺在病床上。她用长长的打胎针黄某子宫里刺探,连续4天,黄某的子宫一次次地大出血,眼看就要出人命了,郑某才将黄某送往镇医院。经查,黄某子宫严重穿孔,有多处感染化脓,肚内有大量陈旧性积血。由于失血过多,黄某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评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为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时,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而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医疗过失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一定属于医疗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医生”郑某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因此不符合医疗事故主题构成要件。
但由于郑某疏忽导致黄某的死亡,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所谓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失职非法行医造成多人或多次轻伤害的,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医而继续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病情加重或轻伤害的,等等。本案中郑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使黄某死亡。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郑某要承担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怎样认定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的介绍,希望阅读后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想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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