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损害赔偿Medical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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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几个要件,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那么,什么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医疗意外,是指出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失,常见表现形式为:
  1、医疗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者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然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
  2、病员为特异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疗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
  3、在基础麻醉或者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的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仍未能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4、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产生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以上第四款的规定,主要为正常疾病的转归和并发症,其中,并发症主要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建立发生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之上;第二是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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