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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件介绍:2012年4月18日下午14:00,张女士和她的阿姨一起来到了昆泰国际公寓的办公室1904房间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张女士,现年29岁,北京本地人,24岁结婚,她结婚前是位美容化妆师,有自己的工作,月收入6000元,由于工作经常出差原因,男朋友(现为老公)就劝说她辞去工作,她听从了老公的安排,天真地以为老公会爱她、供养她一生。从此她就成了全职太太,至今已经有五年的时间,她现在已经比以前胖了很多,不再是以前的年轻、漂亮、苗条,她现在也已经失去了自信心,老公的月收入也只有5000元,生活条件一般,两人基本是月光族。现有一个四个月大的女儿,现她知道老公在她怀孕七个月的时候,就有了外遇,现第三者已经与她本人见面,并将她打伤,但她怕对老公前途有影响,没有报警,自己的亲属到老公家去调解,但丝毫没有进展。现老公逼迫她提出离婚,公婆也与老公意见一致,要求她单独抚养女儿,但她本身就没有房子,自己父母也身体不好,经济条件一般,她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因她们结婚后住男方父母的房子,现公婆将她赶出家门,她离开女儿已经几天了,十分想念自己的女儿,但又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女儿。她现在想经济独立,重新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自信,她又想挽救婚姻,她的婚姻保卫战如何进行?她还能重新返回社会吗?
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如下:
1、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哺乳期内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到结婚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就是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离婚,就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律师提示:
1、经济独立对女性来说非常重要,轻易不要成为全职太太,尤其是现在的社会环境,年轻人不工作,不进取,结婚后没有存款,没有为自己的生活进行经营,这样的婚姻会更加脆弱,没有经济基础,婚姻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女性应当自立、自强。
2、作为女性应当保卫自己的婚姻,现今社会诱惑、交往越来越多,出轨、外遇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有所增大,对于有了家庭和孩子的女人来说,婚姻对自己更加重要,在婚姻期间应懂得经营婚姻,经营爱情,宽容、理解、包容之心对自己的爱人及家人,对公婆和自己的父母给予同样的关注和爱心。
3、抚养、教育子女是一种社会责任,男女双方应当在有一定心理准备和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共同深思熟虑决定,双方应当共同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
4、婚姻出现问题以后,双方应当冷静对待,不要马上决定,双方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婚姻,应当如何对待第三者?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当正确对待、处理。
5、如果婚姻无法挽回,应当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对外联络部:林姝律师提供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