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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王氏与张先生生前共同承租了原崇文区的一套平房,张先生于2002年因病去世,其子张大生2010年去世。 2008年5月,张王氏与孙子张小生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崇文区某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2008年10月7日张王氏留有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按回迁安置协议上购的一居室她名下的权益份额,全部遗留给孙子张小生。张王氏、代书人及两个以上现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2011年6月,张王氏去世。
张王氏去世后,张小生的姑姑张大妹屡次找到他要求分割张王氏的遗产。无奈之下,张小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依遗嘱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所涉房产份额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根据《崇文区某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系已确定存在的权益,属遗嘱人张王氏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予以处置。据此,法院支持了张小生的诉求。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本案中,焦点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权益是否可以立遗嘱;其二,代书遗嘱的效力。首先,虽然遗嘱中所涉房屋没有建成,张王氏亦未取得权属证书,但根据《崇文区某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财产范围已经明确,房屋权益已经确定存在,该权益应属于立遗嘱人张王氏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进行处分。故张王氏对该房屋的权益份额进行遗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该遗嘱处分内容清晰明确,并无违法之处。
其次,张王氏以代书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张小生继承,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诉争遗嘱上签字,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王先生出庭作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出具书面证言,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小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