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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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时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
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应包括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因而购房者在签约时是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契约》附件中把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定项目内容填写完全并约定合理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的。日前,鼓楼区的冯先生委托我们律师陪购,我们在签约谈判过程中向开发商指出了其《契约》附件中没有关于小区道路、绿化及会所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
对于在签约时没有注意,进而没有对《契约》附件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购房者而言。如果你遇到的是信誉好、规模大且有责任感的开发商你也许还不必过多担心。但多数购房者则可能会遇到麻烦。首先,开发商没有按国家规定在《契约》中对公共配套设施某些项目的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做出约定以属违规。其次,即使《契约》对此内容没有约定,也应认定开发商对小区道路及绿化的建成负有法定义务(即按照工程规划设计的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和绿化)。再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如果买卖双方对小区道路和绿化的完工时间没有约定,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后,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完成小区的道路和绿化。
一、签约时一定要看清楚、写明白,把权利义务写清楚。这样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完全可以依据《契约》的约定来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即使《契约》中没有约定,在购房者感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敢于寻求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开发商的行为也是要受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和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