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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成被告 主体错误被驳回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他人借款时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债权人在催讨借款无果时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章某的起诉。
章某与洪某是亲戚,洪某系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1日,洪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章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洪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借款于一个月内归还。此后洪某未及时还款,章某念及是亲戚关系未再三催要,但后来洪某外出导致章某索款无着,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向章某借款时在借条上加盖了其所经营的“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个人,故原告章某起诉要求被告洪某个人归还所欠借款,系被告主体错误,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