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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保管公章无权限 法人要公章应当返还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股东保管公司公章等印鉴,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的纠纷案件。
林某是某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赵某是该企业的股东并实际参与、管理公司生产。为了日常经营需要,该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均由股东赵某保管。后林某与赵某因经济原因发生纠纷,并怀疑赵某有私吞企业财产的行为,林某要求赵某返还由其保管的三枚企业印鉴,赵某拒不返还,林某遂以企业名义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返还该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作为该企业股东,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无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无权保管原告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故林某以企业名义请求赵某返还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请,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林某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