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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本案中的夫妻是否能够离婚
原告黄某诉称,自己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十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参与赌博。原告虽好言相劝,被告亦承诺对家庭负责,但却无悔改之意。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称其参与赌博是事实,自己当庭保证今后不再赌博,改正缺点,积极工作,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问题。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看婚姻基础。主要看三个部分:
(一)双方结合的方式:主要反映该婚姻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还是受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在实践中可要求主张受到了强迫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一般推定为当事人是自愿结婚的。
(二)对结婚对象的了解程度:主要反映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经过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一时冲动草率结婚。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恋爱交往的时间来考察。在实践中可以1年的时间为基准,如果双方交往在1年以上可认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固。
(三)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主要反映双方的结婚是因真心相爱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出于同情、感恩、虚荣等其他目的或者在迫不得已(如失身怀孕)的情况下结婚的。同时考虑到由于“门当户对”和“匹配”意识是中国婚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我们把婚前双方是否般配也作为影响婚姻感情的变量。
2、看婚后感情的好坏。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经过培养、发展形成的相互关切、忠诚、敬爱之情。婚后感情的好坏,可通过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离婚时的感情现状、离婚原因这三个方面认定。
(一)婚后发展趋势:主要是结合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可从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亲密度、交流深度来分析。
(二)离婚时的感情现状: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感情的状况,具体通过查明夫妻有无分居,分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认定。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因感情问题,已分居一年以上则认为该段感情已出现较大裂痕;如果没有分居或分居还不到一年则认为此时婚姻还有挽救的余地。
(三)离婚原因:反映出夫妻冲突的主要矛盾或争执的焦点。夫妻冲突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有无家庭暴力、夫妻争吵的频率、是否存在婚外情。在实践中应对家庭暴力的程度以轻微伤为标准,如果存在一次轻微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夫妻争吵频率,按争吵总次数除以天数计算结果,如果平均3天就有争吵的话,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发展。如果一方或双方都存在婚外情的话,应认定对夫妻感情发展非常不利。
3、看有无和好的可能。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判断有无和好可能应从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有无子女,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或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方面考察。
(一)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主要是看夫妻关系冲突及恶化的程度。
(二)有无子女:子女是维系夫妻情感的纽带,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
(三)有无悔改及和好行动:主要是有过错一方有没有悔改的行动,是否向另一方提出希望和好的请求。
总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后感情发展是否良好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都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标准,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评估判断,可以比较客观地揭示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被告赌博一事无异议。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被告虽然存在赌博的恶习,也存在不予悔改的情形,同时考察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系自由恋爱,婚姻关系也存续了十年之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当庭表示予以悔改,法院的判决认为只要被告履行自己的承诺,相互信任、多加沟通,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是合适的。若被告仍顽固不改,原告再起诉离婚,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法律提示:
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只有在夫妻二人的感情确以破裂的情形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