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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应该谁领取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案例介绍:2011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死者张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和乘客刘某严重受伤,张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做认定并多次召集双方责任人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死者张某的哥哥张某某在交警人员的协调下,当时就与被告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的死亡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等费用205000元。协议签订后,徐某如约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代收这批赔偿款后,未将此事告知遇害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为此,死者的四个孩子及其父母于2013年5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等费用608462.42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的审阅该案的相关材料,获悉张某某已与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且徐某已如约履行完毕。承办法官遂即拟定一份详细的调解方案并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和张某某到庭协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关系,使张某某明白了滞留遇害人赔偿款行为是不对的,并当场表示会尽快地把这笔赔交通事故偿款交还给死者张某的孩子及父母。被告徐某也对给张某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表示除了原赔偿的205000元的赔偿款上,再多补15000元,原告也对被告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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