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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刘某于2006年9月4日入职于某广告公司,担任策划一职。2006年12月2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2日至2009年8月5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7日又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500元。2010年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称系刘某拒绝签订,但刘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0年12月,刘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该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就没再去上班。2011年1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刘某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000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12月刘某虽未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刘某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050元。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合同到期后,广告公司仍然继续聘用刘某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发现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未依法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故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所以对于刘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得以法院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得出用人单位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合规化管理,以降低企业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有一些劳动者误以为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有权得到双倍工资,实际上劳动者获得双倍工资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本身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这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显然不在劳动者,劳动者应当获得双倍工资;二是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在用工满一个月之后。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一个月内未订立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