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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可是,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了解到,随着这种现象的增多,在近年来的各类劳动纠纷案例中,学生和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同时,勤工俭学也引发了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社会关注。
前不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多的在读研究生赵女士,就因为要确认自己到底是“学生”身份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社会人”身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和用人单位看法不一,走上法庭理论。
◆侵权事实
读研期间找份工作
单位推说合同无效
2007年6月,河南籍赵女士考入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班就读,属于国家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户口、人事档案由外地转入学校。但因为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可以不脱产学习,只在周六日上课。而且,学校要求学生入学时有工作经验。
2007年8月,赵女士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参加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开招聘,被录用后,赵女士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2007年8月到2009年8月),合同中约定赵女士的岗位是网络编辑。
2007年9月,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核定工资标准时了解到赵女士是在读研究生,因为赵女士此时尚没有取得研究生毕业文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赵女士当初应聘时的本科学历给她确定了工资标准,并通过银行卡支付,对赵女士的学生身份问题并没有深究。
直到2007年10月底,赵女士为办理生育服务证一事要求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证明,可是,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档案、户口均在学校,属于在校研究生为由没有给她开具。同年9月,该公司告知赵女士,因为她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基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能视为就业的原则,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
此后,该公司向赵女士发放的工资改称为劳务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到2007年10月底。
用人单位的做法让赵女士非常不解,她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单方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并停止缴付社会保险,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解剖
学习并未干扰职责
延续合同理由正当
赵女士在诉讼中提交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招聘简章》,其中有条款注明:招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当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社会在职人员。而赵女士正是以社会在职人员的身份应聘并被录用的。
对于赵女士的说法,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仍坚持在校生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确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以社会在职人员的身份被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赵女士被北京某大学录取为自筹经费性质研究生,利用双休日时间上课,学校对赵女士就业一事不持异议。虽然赵女士在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班学习,但更接近于社会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性质。
赵女士在社会上就业的薪酬与相同岗位人员的薪酬相当,工作具有长期性,所以,其就业不同于勤工俭学的性质。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就已经了解到了这一事实情况,并没有做出任何处理,而是继续和她履行合同。因此,赵女士的学习经历并没有影响到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赵女士要求确认其与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延续劳动合同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
仅凭学籍找茬说事
判断理由有些生硬
对于这起案例,有关劳动法专家评析认为: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节,规定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赵女士是否属于在校生身份,以及她到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是否属于勤工助学,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时下,随着我国现行高校办学模式日渐增多,一些学校为了迎合学生对于学籍和户口等问题的需求,也产生多种诸如为学生办理学籍及将学生户籍调入学校等来吸引生源的优惠条件。这一现状与1995年劳动部颁布上述意见时高校招生的社会背景已经大不相同。如果现在仍然要僵硬地套用这一规定,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用人单位在处理问题上,不应仅仅以劳动者具有学籍,就以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为理由来认定劳动关系无效,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法院判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不延续劳动合同的请求,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