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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同元案重审二审辩护词
作者:吴法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吕同元的辩护人,我经历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加上这次的二审,经历了漫长的、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若要从案发时算起,本案走过了十个年头,即使是从吕同元被刑拘时算起,也有三年半时间了。我在北京和天津之间,至少往返了三四十次,几乎每个月我来会见、调查、阅卷,或者开庭,以及不停地给被告人家属安慰,告诉他们沉冤快要昭雪了。
审到现在,我们能确定的唯一事实是,2005年6月8日晚上,天津市大港区小王庄镇沈清庄村民高清贤,被一个蒙面歹徒用枪击伤大腿,造成重伤。这是一起悲剧,但更悲剧的是,案子一直破不了,凶手抓不到,凶器也查不到。开庭前我看到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在大厅高声叫骂,我体会他们的愤怒,但却认为他们的情绪发错了对象,因为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吕同元并不是他们要找的真凶。警方的错误造成了同村的高家吕家互相仇视,这不是更让人心寒吗?
为什么会造成这个错误?因为主办本案的两名警察跟被害人高清贤家有着亲戚关系,他们抓到聚众斗殴的张桂振后,不仅把这个黑锅往张桂振头上扣,而且还牵连到了吕同元。张桂振交代了自己所犯的三起犯罪,没有什么可说了,警察就开始对他刑讯逼供,打得受不了,张桂振就违心地承认了当时没有破获的陈金国枪击案和高清贤枪击案,警察还让他承认大港抢金店的案子,后来是因为那个案子有监控录像,才没有变成张桂振的罪名。可是后来张桂振推翻了后面两起案件的口供,始终喊冤。而吕同元则即使遭受刑讯,也从未认罪。
随着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因为涉黑被抓,本案的证人先后推翻之前遭暴力取证的证词,一个个证人勇敢地站出来出庭作证,二审法院严格把关发回重审,本案山重水复后绝处逢生。滨海新区法院本着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和尊重法律的精神,作出了无罪判决。检察院抗诉,被害人上诉,今天都没有提供任何的新证据,所以,我认为这起既没有犯罪动机,又没有犯罪细节,既没有作案工具,也没有目击证人,既没有口供,也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最终只能判无罪。下面,我就从五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本案犯罪动机不成立
检察院在指控中,曾经提出过吕同元的作案动机是因为父亲竞选村支书,和高家有矛盾。后来经过庭审查明,竞选村支书的时间跟案发时间完全对应不上,而且高家也没有党员,没有投票权,所以控方主动撤回了这个犯罪动机。可是,被害人当初报案的时候,说的就是这个犯罪动机。吕家跟高家并无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也没有争工程之说,高清贤怀疑跟他争工程的是同村另一个村民。警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到张桂振供词,说犯罪动机是争砂石料,后来又把犯罪动机固定为争土方工程,但砂石料工程和土方工程是有区别的。即使笼统地说,是为了所谓的津汕高速公路的项目,但请注意,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的时间是2006年5月23日,大约是案发后一年时。大港区小王庄镇开始进行土方队伍招标和备土的时间是2007年一月初,是案发后一年半时。吕同元一个普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何德何能提前一年多知道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会得到批复,而且会经过他们村,并且高清贤会跟他竞争?项目的影子都还没有,他为了排除竞争对手就未卜先知干掉高清贤,这怎么可能?
控方说吕同元参与了津汕高速公路工程的项目,但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吕同元是竞标人,连他签字的竞标文书都找不到。如果要证明控方所说的犯罪动机,至少得证明三点:吕同元参与竞标了,高清贤参与竞标了,而且两者是一对一的竞争关系,你死我活,高清贤的实力强大到影响吕同元竞标。可是,这三点都不存在!根据王恒义的证言,竞标者一百二十人,伤害高清贤一个人就能赢得竞标吗?控方拿到吕同元在2006年底写给王玉发的收据,就说他收了工程款,却完全不顾王玉发、李之哲、吕同元都说那是王玉发还给吕同元的借款,与工程完全无关。王玉发的工程2007年1月10日开工,2007年5月10日竣工,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都是在2007年4月份以后,吕同元怎么可能在2006年底就拿工程款呢?时间对不上,指鹿为马,所以犯罪动机至今也找不到。
二、 本案的作案工具查不到
涉枪的故意伤害案,必然要查枪支的来源、去向,可是,本案中的作案工具枪支却扑朔迷离。关于枪支来源,控方的举证材料里一共有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十几年前张桂振在黄骅商场买的,这来自张桂振的供述,可是黄骅市至少有几十个商场吧,哪个商场买的,为什么那个商场有枪支卖,警方却没有任何调查;第二种说法是张桂振借了窦全影的枪,而且说2003年打陈金国用了这个枪,既然他自己有枪,为何借窦的枪?窦全影死了,死无对证,可是做过细致的调查吗?第三种说法是张桂振找中旺镇王管庄村赵永起借的,可是警方却没有调查赵永起,这不符合逻辑。第四种说法是从郑兆发那里借的,可是仍然没有调查郑兆发的笔录。查了将近十年,查不到枪的来源,因为没有抓到真凶,只能编啊。
枪去哪里了呢?张桂振说逃跑时把枪扔河里了。可是,请注意笔录里面还有一段,他说2005年秋天他用这把枪吓唬了一个叫李芝强的人。2005年6月8日晚上扔到河里的枪,在2005年秋天又出现了!这不矛盾吗?类似这样的矛盾还有很多,比如张桂振开完枪后,说往北跑的,后来又说是向东跑的,被害人说他是向南跑的,到底往哪里跑,没有统一的说法。他作案时的头罩,一种说法是女人的丝袜,一种说法是包装水果的泡沫网罩,这两个差别很大好么?张桂振说是从郑兆发家里偷了一只女人的丝袜,那郑兆发为何会有女人丝袜,警方询问郑兆发老婆了吗?去寻找另外一只袜子了吗?没有。他们隔了一年半后在案发地点附近找到一只脏脏的袜子,说是作案用的那只,最后鉴定出来却是一条内裤!情何以堪!
在案发的时候,张桂振正在跟自己几个朋友躲在洗浴中心打牌,这一点是有他的牌友提供过亲笔证词的。他被刑讯逼供时说这件案件是他干的,为何事后不推翻所有的案件单独推翻这件,按常理要么全部承认要么全部推翻,张桂振后来连着九次硬咬着说这件案件不是他干的,说明他真是被冤枉了,否则招供的时候完全可以把这些作案工具都招供出来,但作案的枪支、头套、车辆却无一得到确认,本案没有任何的物证,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真凶至今逍遥法外,所以在替罪羊身上是找不到真正的作案工具的!他可以编情节,却编不出物证!
三、 本案的共谋细节完全没有
共同犯罪的案件,应该是有共同犯罪的事实,共谋的细节的。公诉机关指控吕同元指使张桂振伤害高清贤,那就必须证明他们是如何密谋的,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可是这些细节完全没有。从同案犯张桂振的笔录看,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吕同元给他打电话,那什么时间打的电话,通话记录呢?一种说法是说他们见面商量的,那在什么地点呢?结果都没有。我看到笔录中有这么一段,概括一下是这么描述的:张桂振主动找到吕同元,说高清贤要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的竞标,我把他打伤怎么样,吕同元说好啊。然后张桂振就去打伤了高清贤。这算什么指使啊?按照这个笔录的说法,既然是张桂振主动找的吕同元,事情也不是吕同元策划的,这么就指控他指使了呢?这证据完全支撑不了指控啊。
刚才被害人的代理人说张桂振说的细节跟高清贤说的细节能对上,所以这个案件肯定是张桂振干的。可是不要忘了,办案警察董健是高清贤家的亲戚,曾经接受高家吃请,而且还主动给高家出过十条意见,让他们去闹去上访,被害人提供的这些细节不是很容易成为逼供诱供的内容吗?把两个陈述做成一样太简单了。为什么张桂振知道案件情况?根据后来他自己的陈述,当时这个案件在农村闹得很大,周围很多人都说,很多人都知道。尤其是高清贤被枪击后其母王金香便在村中散播案件是吕同元所为,这为张桂振的虚假供述提供了一定基础。但后来,张桂振否认了所有的供述,关于细节、关于合谋,都不存在。
警察董健被抓后供述当时“调来张桂振的案卷,发现证实吕同元涉嫌犯罪的证据微乎其微。然后,我就组织民警收集了吕同元涉嫌犯罪的间接证据。在吕同元被刑拘后,市局禁毒总队的辅警小徐给我打电话,说感谢我抓了吕同元,为她姨妈(高清贤母亲)家出了气,邀请我去她姨妈家吃喜面……我私下对高清贤家提了十条建议,鼓励他们上访。我听预审员说吕同元案证据不充分,可能捕不了,我就跟预审员说,那也得报啊,得把皮球踢到检察院。预审员说,还得考虑批捕率的问题。吕同元拒不供述,张桂振也不承认,就没有直接证据指控吕同元了。我看完张桂振案卷后,我也认为当时案卷材料中证实吕同元犯罪的证据就不足。”这是办案警察亲自供述,等于承认了当时警方是硬做的案件。
四、 本案没有目击证人,都是传闻证人
控方提供的证据,目前没有直接证据,都是道听途说的传闻。歹徒是蒙面歹徒,被害人并没有见过其真面目,李明清、吕同林的证言都是听说来的,不是现场的目击证人。“我听说”、“我觉得”、“我认为”是不能作为指控吕同元有罪的证据的,吕同元到处主动跟人说他自己指使张桂振枪击高清贤,这完全不符合事情发展的正常逻辑。控方一直拿着吕同元的堂弟吕同林做过的对吕同元不利的证言说事,可是,那个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呢?
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8月21日,证人吕同林被公安机关先后关押在审讯室和看守所,那份虚假的证词就是在这失去人身自由的一个月里取得的。吕同林眼睛高度近视,一关进去眼镜就被收了,然后审讯时被打得满嘴是血,审讯人员打完他后,给他一瓶矿泉水让他把嘴里的血漱掉,警察记完笔录让他签字,他根本看不清。吕同林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腿是一瘸一拐,证人李明珠、吕同军、李兴乐、吕同凤、商锡会、刘正敏、董安民看到了问,他说是被公安局逮进去弄的。董安民是社区医生,还专门看了他受伤的腿,给他打了止痛针,开了止痛药,并出具了亲笔证词。只要法庭允许,这些证人都可以出庭作证。
2011年8月21日,吕同林被大港分局放出来的当日,他就提供给惠然律师事务所的一份亲笔证词,他说:“我一再跟他们说,吕同元并没有亲口跟我说过,他们往口供里硬打字说吕同元跟我说过,并说我知情,打我的那个人还说这回非得把吕同元逮进来,我总害怕挨打,就答应按手印了,实际上我并不知情,吕同元真的没跟我说过是他指使小岭子打的高二蛋子。”吕同林还说,公安人员除了打他外,还威胁他,你如果出去翻供就按黑社会判你个10年8年的,有的是办法对付你等等。一个被殴打被威胁的证人所做的笔录,有多大的可信度?我们今天看到吕同林在法庭上签署了如实作证保证书,详述了自己被刑讯的经过,并全部推翻了以前作过的对吕同元不利的笔录,他接受了控辩双方和法官的询问,回答自然而符合逻辑,我认为这种自由状态下作出的证言更为可信。
同样,李明清今天也出庭作证,证实吕同林没有借过他的车,吕同元离家出走后从来没给他打过电话,更没有跟他说过吕同元曾指使张桂振打高清贤这种话,他还证实了自己从李之哲的公司取走的4万元用于了工地,并没有给吕同元;给李之哲的工程合同上签字也是王玉发找的李明清而非吕同元。那为何在公安机关曾经作出相反的陈述呢?李明清说,半夜公安把他抓去,关起来很多天,打他,办案民警写了一摞笔录让他签,他出于害怕就签了,当时也没细看。可见,李明清所做的对被告人吕同元不利的证言也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他出庭作证,亲口否认了吕同元对其说过指使张桂振枪击高清贤之事。至此,控方仅有的指控证据也被彻底推翻了。
五、 本案被告人无口供
本案原本是有同案犯张桂振的供述的,但张桂振的证言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后来他自己推翻了供述,承认是遭到刑讯逼供后作出的虚假供述。在2011年10月9日的讯问笔录中,公安机关问到为什么会编到吕同元身上,张桂振回答道:“全都是在刑警时被逼的,被诱供,不那样讲就通不过去,我当时都有自杀的想法,后来想我还是要为自己的清白活着。”在原审二审中,检察机关调取了张桂振的新陈述,他说:“我被抓后的第二、三天公安机关一次性拿出三份已经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张桂振自2007年4月5日以后至今的9次翻供,每次都提到被刑讯逼供,每次都否认自己犯有对陈金国和高清贤的故意伤害案。今天,张桂振的弟弟张桂龙出庭作证,他带来了张桂振被打时穿的血衣,还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上次已经向法庭出示过了,用于证明张桂振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以及案发时他确实不在场。
本案中没有吕同元的认罪供述,他的辩解始终稳定,说自己是无辜的。他没有参与高速公路工程,也没有致使张桂振枪击高清贤,他早已搬出沈清庄村多年,跟高清贤无冤无仇,没有伤害高清贤的犯罪动机。公诉人说吕同元离家出走是畏罪潜逃。他跟老婆关系不好,吵架了离家出走,这一点证人李建升今天也出庭证实了,吕同元脾气不好,夫妻关系不好,这是事实,但我们今天的庭审不是在评模范丈夫,不是在审他有没有外遇,而是在审故意伤害案,我们找不到故意伤害的有效证据,不能毫无根据地把离家出走说成畏罪潜逃。我在看守所会见吕同元时,他曾经有过自杀的念头,觉得受了不白之冤,对司法非常失望,我鼓励他说只要你没犯罪,假的证据真不了,法律一定会还你公道。他在看守所被关了两年多,苦苦坚持,终于等到了被判无罪出狱的一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讲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一切都要依据证据。可是这个案件,却是如此令人震惊。从高清贤被枪击后的主观怀疑,散布谣言,到张桂振因寻衅滋事罪被抓后进行刑讯逼供,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刑警董健、刘海峰等人把黑锅扣到了吕同元身上,人为炮制了这起冤案。错误的刑拘,错误的逮捕,错误的起诉,直到发回重审后宣判无罪,吕同元才等来重见天日的一天。可是,检察院却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抗诉,继续折磨吕同元及其家人早已伤痕累累的身心。
刑事案件定罪,不是要控方完成举证责任,建立完整而明确的证明体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吗?不是要向法庭证实犯罪构成要件吗?可是这个案件里,证明达到排他性了吗?高清贤枪击案是不是张桂振干的,有没有合谋,有没有跟吕同元合谋,都不确定,多种可能性都存在,说不定哪天真凶落网,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必须得重新反思那个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高平案的办案人员已经在反思的问题:当时自己定罪时确定是得出唯一结论了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哪个得到证实了?本案中,显然都没有。
我曾经说过,本案中犯罪动机、作案的细节、作案的工具、目击证人、被告人的口供,这些就像一只手的五个手指头一样,都有证据证实了,确定无疑了,你们可以把吕同元按住,他跑不了。可是,到现在,一个都没有,一审时没有,发回重审还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还是没有证据,连一个方面都证实不了。新刑事诉讼法更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强调人权保障,强调证明标准。沈德咏副院长去年写了一篇《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值得我们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学习,我希望这个案件过了十年二十年,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个案件自己坚持了原则,办成了铁案。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相信司法公正,吕同元坚持喊冤,也是基于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看完春晚有人感慨说老太太倒了那个节目很好,大家应该都看过,里面有句话说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人坏了,法律可以把他扶起来,可要是司法公正倒了,可真的就扶不起来了。我和吕同元希望看到法院最后的公正判决。
谢谢。
(由于未准备书面辩护意见,所以即席辩护完全是根据庭审时的情况临场发挥,脱稿发言,略有口语化,整理时尽量保持原来的风格,没有过多润饰,以还原庭审现场。仅供参考。本文本不代表提供给法院的最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