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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备受关注的辱母杀人案将进入二审阶段,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发布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这是一个让很多网民为之一振的消息。最高检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无动于衷”?只出来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告知一下程序节点?
相信大家对案件的事实经过已经有了了解,本文在此不再赘述,仅仅分析两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介入审查
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针对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请示和指导是错误的。
因此,在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做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高法的汇报,不能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这既是对山东高法作为二审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能够不受此前指导意见干扰,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在案件二审期间介入
最高检能够在此阶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
我国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是相关的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体现出一体化的倾向。正如最高检权威发布中所提到的,“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综上就是为什么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却按兵不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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