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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王四营司法所之邀,2017年7月4日,我所沈茹虹律师前往王四营的白鹿社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以民间借贷为主题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率是借贷关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最多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36%之内的已付利息是要不回来的,法院仅支持要回多支付的超过36%的部分。
虽然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规定,但是实践中有规避年利率24%的方式,如把利息计入本金,或者另行签订中介费、财务管理费用等。
在民间借贷中,我国自古就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可见借据在借贷中的重要性。然而,你会写借据么?
借据最好的方式是:“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如果借条丢失了,要寻找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一切证据,或者录音。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
另外,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的要求,则诉讼时效中断,从此时重新计算(讨债时一定要留下证据,录音或者文字记录等)。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万一超过诉讼时效了,可以诱导对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