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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故意伤害罪与其关联罪的区别:
(1)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均可表现为对人身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二者均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在故意杀人既遂与伤害致人死亡的场合;也可能均不发生死亡结果,如在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仅造成伤害结果的场合。区别的要点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仅仅是想损害他人的健康,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行为人有确切的杀人故意的,即使杀而未死,依然是故意杀人罪;而意图伤害他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依然是故意伤害罪。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犯罪的起因以及在犯罪过程和事后表现等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例如,甲男因恋爱乙女不成,写下绝命书,发誓与乙女“阳间不成阴间成”。然后带上刀子、绳子、农药到乙女家,喊出乙女,用刀子向乙女要害部位猛扎。乙女倒地后,又拿石头向其头部砸。甲男见众人赶到相救,不得不慌张逃走。然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遂;继而又喝农药,仍自杀未逞。乙女因及时获救未死。从整个案件看,甲男的杀人犯意坚决明确,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再例如,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朝乙某臀部扎一刀后离去。因为碰巧扎在股动脉上,造成乙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从案件的全过程看,甲明显仅有伤害的故意,缺乏杀人的故意。因此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确定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素不相识,仅因为相互看了一眼不服气,甲上去朝乙要害部位就是数刀,当场致乙死亡。对于这样的情况,从动机上分析,甲毫无杀人的理由,可是确实又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致人死亡。甲究竟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恐怕连甲自己也说不清楚。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一般以结果论。即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发生伤害结果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表明对死、伤结果都具有间接故意。这种做法也可以说是一种特定情形下对行为人主观心理内容的推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事后真诚地、积极地抢救被害人的,即使被害人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似乎也可以推翻这种推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者区别的实际意义是处罚轻重不同。对于故意杀人罪,处罚较为严厉,在造成死亡结果的场合(既遂),判处死刑属于较为普遍的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罪,处罚较轻,适用死刑属于例外情况。
(2)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点是:
1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不是故意的。
二者区别的要点在于: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不同,一个是行为本身具有伤害性质;另一个是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过失(或非故意地)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而是由于日常生活、工作中粗心轻率行为不慎造成死亡结果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简言之:有意伤害过失致死的,故意伤害罪;无心伤害过失致死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的故意伤害罪与其关联罪的区别,希望阅读后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想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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