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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于某因其丈夫洪某一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长期与一王姓女子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将该女子带回家中与于某三人同居一室数日,并在于某怀孕期间离家出去,在外租房与于某同居2月有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架,夫妻关系急剧恶化,2002年6月20日,王某带领一帮人,声称洪某曾向其借款7000元经营手机店,现在要求洪某立即将钱还清,否则就将家中所有的东西拿走抵债,这再次引起于某对丈夫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进而使她产生了杀死丈夫的念头。2002年6月22日下午,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剧毒鼠药放入碗中,晚上10时许,洪某从外面回家,于某将放了鼠药的碗盛汤给洪某喝,洪某喝后中毒死亡,事发后不久,于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15年。律师点评:故意杀人是指以杀人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杀人是典型的侵犯他人人身及生命安全的重型犯罪之一,法定量刑较重,甚至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并不是所有杀人案件的被告人都被判了较高刑罚,尤其是在当代主张少杀慎杀的趋势下,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更是必要的。正如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毒杀自己的丈夫,是因为丈夫一贯的作风与行为使于某忍无可忍从而将其杀害。本案事实清楚,罪名适用无争议,律师的辩护思路主要应围绕着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展开,从而进行罪轻的辩护。首先,被害人洪某本身存在过错。作为被告人的丈夫,不仅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反倒在外长期包养情妇,甚至将其带回家过夜,更有甚至是当被告怀孕时,洪某居然离家出去,丝毫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而且由于自己在外的借债行为使得债主到被告家中追讨,从而进一步激怒了被告,产生了毒杀洪某的念头。其次,经查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于某在杀害洪某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针对于某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到案后,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太度较好,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应考虑从轻处罚。最后,被告系初犯,以前无不良犯罪记录,而且此次被告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还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使得被告忍无可忍,在激怒被告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考虑到以上情节,本律师认为应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