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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案情:杨某因住所发生火灾,身上多个部委严重烧伤,被送到某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急救。经过诊断,医院认为杨某右小腿烧伤过度,神经组织已经坏死,完全丧失活动能力,通过手术已无法恢复,为了进一步治疗的方便,院方在没有警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杨某的右小腿截肢。家属对医院的做法十分不满意,要求医院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被医院拒绝,后家属向卫生局反映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受理申请之后,向杨某和医院发送了鉴定通知书,要求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但医院在收到通知后拒不提交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在卫生局的督促下医疗才提交了材料,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医院消极怠工,对医学会的相关调查不予配合,致使医学会的鉴定无法正常进行。于是,杨某向卫生局申请处理纠纷,卫生局核实情况后,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对某大学附属医院违反规定不配合医学会相关调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处理,因杨某伤情复杂,医学会的鉴定无法判定二级、三级医疗事故,卫生局直接定为同级甲等,按安全责任判定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
律师评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医方医疗事故责任,界定医方有无过错以及责任程度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解决医疗事故就放,也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双方责任,最终确定解决方案。因此,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必须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应付,更不得拒绝。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对医疗机构不配合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文规定。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2)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鉴定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核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本案中,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未经患者杨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将杨某的右小腿截掉,显然已经造成医疗事故。但是在提前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医院担心承担责任,对医学会的调查工作明显推诿、敷衍,致使医学会的鉴定无法正常进行,阻碍了患者维权的正当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在这情况下,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医学会所得的相关结论,直接判定某大学附属医学承担完全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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