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损害赔偿Medical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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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诉讼中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对于非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诉讼中,经常也会遇到医疗费的赔偿问题,那么,如何确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法律上的依据又在哪里哪?我们将在以下共同探讨:
一、医疗费赔偿原则:
1、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确定。
2、医疗费的确定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但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由赔偿权利人提供,但赔偿义务人对数额和证据不认可、或对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4、医疗费数额确认的准据时间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5、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伤害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2、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3、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24、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要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27、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因同一医疗损害发生新的损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