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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太状告保健协会
  一次社区健康普查时,六旬老太陈某被医师告知发现癌细胞。此后陈某的精神遭受巨大创伤,并由于心理压力过大一度身体虚弱由护工进行护理。陈某后经医院检查发现并未患有癌症,也不属于“高危”病人。因此,陈老太将某保健协会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5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陈老太介绍说,某保健协会批准成立的社区健康委员会安排医师到其所居住的社区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普查。在为自己做健康检查时,保健协会的医师声称发现癌细胞,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创伤,一度使其身体虚弱并雇一护工进行护理。后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并未患有癌症,也不属于“高危”病人。保健协会的误诊行为给自己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因此,要求保健协会给予赔偿。
 
  保健协会辩称说,保健协会的医师仅通过检测告知陈老太处于亚健康高危状态,并未说过她患有癌症,她所谓的各项损失与保健协会无关,不同意陈老太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保健协会在社区健康普查活动中给陈老太检查时,医师在“MDI一滴血超显微亚健康普查检测评估表”上注明“高危”。陈老太怀疑自己患有癌症,后经医院检查并未患有癌症。法院审判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保健协会下属社区健康委员会为陈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说明委员会所做的检测是MDI“一滴血”超显微亚健康普查检测中的“高危”是亚健康状况下的高危,与患癌症无任何关系。陈某称委员会提供了其已患癌症的信息,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要求保健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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