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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的有关房地产问题之法律适用
案例:有一对外国夫妇(双方是外国人且在国外结婚)在上海工作生活。丈夫在上海购买一处高档住宅物业,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来双方感情破裂,诉诸房地产所在地的上海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男方名下的房地产。
 
对于这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呢?
 
林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乍看很简单,可能很多人会直接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男方购入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应有权要求分割。但林律师认为,实际情况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
 
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应适用中国的婚姻法及其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此案。
 
因为涉及到不动产之权属分割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既然本案涉及到房地产所有权之分割,处理本案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包括中国的婚姻法。但这种理解正确吗?
 
这里涉及到国际私法之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前段提及的《民法通则》及《法律适用法》之条文属于中国法下的冲突规范。从其结构分析,此两条冲突规范之“范围”或针对的法律关系范畴是“物权法律关系”。且从其所属法典之结构而言,这里的“物权法律关系”应属于一般物权问题,并不包涵特殊法律规定所规范的“物权”关系。换言之,这两条冲突规范之“系属”所确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应是指涉及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之一般性问题之法律,如物权之设立、变动和消灭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应包涵针对其他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如婚姻法等。据此理解,前述想当然地认为中国的婚姻法及其确定的财产制度应当然适用于本案的理解应是错误的。
 
既然不能当然地适用中国的婚姻法,那么该如何确定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呢,特别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呢?
 
在《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可能是很难回答的问题。法官可能不得不参考国际惯例以确定准据法。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i],夫妻财产关系可由双方选择确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此,田律师认为,受理法院之法官应根据本条进一步查明适用于该夫妻的夫妻财产法律。并根据所确定的准据法,最终确定该丈夫购置的房产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而确定是否能够支持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财产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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