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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张某与某酒吧于2008年9月5日签订半年期劳动合同,担任该酒吧的保安,并当天入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半年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酒吧向张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张某停止工作,但张某未在终止合同的通知上签字,而是一直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张某将酒吧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裁决酒吧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酒吧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一个固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也能解除或终止。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法律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本案中张某与酒吧每半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此,张某与酒吧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次数已经超过了两次,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把握和行使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需要注意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此之前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