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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订立应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案情回放:2003年4月8日林某到某医院上班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次期限到2006年4月30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4日,该医院因林某拒签一年期劳动合同而坚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让其继续上班。2006年6月2日,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该医院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后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医院与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年5月3日,林某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医院支付其2006年7月3日至2010年5月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19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5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该项请求,该医院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仍支持了林某的请求。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从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林某与某医院在发生争议前已经连续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双方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本案中即2006年7月3日。争议期间,该医院未给林某安排工作,林某客观上未参加工作,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认定为林某2006年7月3日至2010年5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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