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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何时起算

案情介绍:孟某于2008年3月26日入职于某网络公司任职文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3月5日,该公司以孟某不适合做文秘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孟某认为某网络公司不出具新岗位的任命书,故自次日起停止上班,同时,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2010年8月,某公司收到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孟某以某网络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0年8月23日,孟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9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劳动者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网络公司未依法为孟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孟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某网络公司应当支付孟某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补助。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也有所不同,并非一律从劳动者入职时起算。具体而言,工作年限自劳动者入职时开始计算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期满,且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待遇而劳动者仍不愿意续订,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在经济性裁员中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2008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所以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情形有:(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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