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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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杨某是某杂志编辑社的编辑,在2006年6月3日的一个上班日,在公司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下班回家吃完晚饭后,他又返回公司加班写文章,其间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滑倒,摔成骨折。公司认为杨某不是在上班时间受伤,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杨某自己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杨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的,又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工伤情形,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杨某摔倒的地点在公司内的卫生间,属于办公场所的延伸,因此,在卫生间摔倒也可认定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且本案中,该公司实行加班报批制,杨某加班必须经过公司批准,否则不被认定为加班,但该公司支付加班费只是依据员工的考勤打卡记录在月底进行结算,而杨某此次加班也是按程序在返回公司时进行指纹打卡,并且公司在发放杨某工资时也发放了加班工资,因此,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加班,属于工作时间。所以杨某属于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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