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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苏某于2008年2月24日入职于某物业公司担任主管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苏某办理工伤保险。2010年3月,苏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后因伤势严重,送至医院救治,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医生建议按时复检,一年内免劳动。苏某住院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还支付了部分生活费。此前,2009年4月2日该公司已因营业执照未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双方当事人在伤残补偿问题上意见各异,发生争议。因此,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物业公司属于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若工伤事故发生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终止。但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以原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经营、用工活动,属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经营、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