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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杨某到一家电器商城应聘空调安装工,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拿出一份安全责任书让杨某签字,安全责任书中明确写明:员工因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的,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当时正值盛夏,属空调安装的旺季,杨某想自己也就是干完这个旺季赚点钱给孩子交学费就不干了,因此,也没多想就签字了。杨某在经过公司一天的培训后就上岗工作了。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半个月后的一天,杨某在一户住在8楼的客户家安装空调时,因一时疏忽大意没有系安全带,不慎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家人从外地赶到北京,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领导表示杨某属于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与杨某没有劳动关系,其次因为杨某的死亡完全是杨某自己的责任,其违反操作规程,没有系安全带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并且杨某在入职时签署的安全责任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公司鉴于杨某家在外地,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很困难,公司还是决定照顾家属,额外补偿3万元。杨某父母看到公司拿出杨某签署的安全责任书中果然有这样的条款,一时无语,打算接受公司的补偿;而杨某的妻子则不同意,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解析:本案中,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是杨某属于临时工,公司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次,依据安全责任书,因为杨某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发生意外的,应由员工杨某承担责任,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杨某家属要想获得赔偿,就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安全责任书是否有效?
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安全责任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作为劳动合同而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虽然有在劳动中受伤责任自负等被称为生死条款的内容,但其规定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杨某同样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杨某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杨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为公司没有为杨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应由公司承担杨某的工伤赔偿费用。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知道,劳动者进入公司时,即使是短期的工作,也应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缴纳各项保险,不要因为心急找到工作,而与公司签署不合理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