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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周某住厂内的企业职工集体宿舍,一天下夜班回宿舍途中不慎从二楼坠落,经多方治疗后仍造成残疾。周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当晚天黑,职工宿舍无照明设施,二楼又无保护栏杆,场内生活安全设施不健全而导致的,应属于工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周某虽然是在公司集体宿舍内受伤,但周某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败诉原因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周某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周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周某不符合工伤认定,周某的受伤又应由谁承担责任?
反败为胜的策略: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周某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周某是否符合该条件呢?从时间上看,周某受伤是在下夜班之后,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从地点上看,周某是在单位集体宿舍内受伤,不属于工作场所;从因果关系上看,周某受伤是因为天黑,职工宿舍无照明设施,二楼又无保护栏杆,厂内生活安全设施不健全而导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周某受伤不符合该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是正确的。
其次,从上诉分析来看,周某确实不属于工伤,那么周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难道周某就应该自认倒霉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从上述事实就可以看到:周某受伤的原因是因下夜班天黑,职工宿舍无照明设施,二楼又无保护栏杆,厂内生活安全设施不健全而导致。厂内生活安全设施是由单位提供的,单位对集体宿舍未采取安全措施,无照明设施、二楼无保护栏杆,致使周某从二楼坠落造成残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职工受伤确认不属于工伤的,应分析具体案情,确定用人单位负有责任的,可向单位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诉讼。